記者、編輯由于職業技能及知識層次水平的原因,已成為法律意識相對較高的社會群體。但是,毋庸諱言,記者、編輯的證據意識還相當淡薄。沒有證據意識,法律意識還是不夠完整的。記者、編輯們往往以為,不打官司是用不著考慮證據的,證據是律師們的事。其實,新聞報道由于時效性很強,采寫時間緊迫,再加上一些被報道對象的各種人為因素,報道之后發生一些糾紛是難以避免的。遇到糾紛,解決糾紛就成為不可回避的事情。當然,解決糾紛,未必都得對簿公堂;但任何糾紛的解決,必然需要雙方以各自的證據材料作為權衡利弊的基礎條件,不論是談判、協商,還是訴訟。
筆者試舉實踐中幾個普通的實例,來分析一下發生在新聞工作者身邊的證據問題。
實例一:報社在某局機關的特約通訊員發來新聞報道稿一篇,報社記者、編輯沒有作翔實調查核實,僅僅簡單作了編輯處理后,即與發表見報。事后,被報道人指控報道失實。某局出于逃避責任原因不給報社出具相應供稿證明;而記者、編輯又沒有完整保留通訊員的原稿,更無從得到某局機關的簽署蓋章的授權文件,難以以新聞特許權為由提起免責辯解,導致糾紛中被動。
實例二:記者發表一篇批評性報道,時間相隔近兩年時,被報道人起訴指控記者文章侵犯其名譽權。而此時記者手中相關報道的采訪資料早已不知去向,甚至想不起事情的前因后果,被采訪人也是無從查找了,應訴工作自然非常被動。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一般民事侵權的訴訟時效期間為兩年,被報道人往往利用此規定玩一個“時間游戲”,打報社一個措手不及。記者對文章底稿、采訪記錄及其他相關資料保全不夠,成為此類事件新聞單位的一個致命傷。
實例三:夫妻二人發生離奇婚變,男方主動找到記者提供個人生活信息,并口頭同意發表相關二人故事的文章。文章公之于眾,而女方則指控記者文章侵犯其隱私權;而提供信息的男方又拒絕作證,并否認曾同意發表文章。最終報社敗訴。此實例中,記者的“病根”在于,其一,未經他人本人同意,發表涉及其隱私的文章,實屬違法;其二,口頭同意或授權毛病多多,若其事后反悔,則記者落入毫無憑據的地步,此類授權還是書面的正式一點為好。
實例四:報社某記者外出采訪時,途中目擊一起事故。記者便臨時起意,馬上寫了一篇稿子發給報社發表。后來事故當事人提起訴訟。記者由于認為事件是自己當場目擊的,并沒有采訪其他在場的人員,也沒有采訪事故當事人,結果導致稿子原本敘述真實卻又無從證實的尷尬局面。
諸如此類,不一而足。報社在處理此類糾紛時往往比較被動甚至敗訴,新聞工作者自身的證據意識淡薄難辭其咎。
記者、編輯要提高證據意識,主要應當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
一、新聞報道敘述事實時一定要客觀真實,要有相關的可靠材料予以佐證。這些材料包括采訪筆錄、相關錄音、照片或錄像等。
真實是新聞的生命。新聞要用事實來說話。采訪時的“事實”,需要由相關的材料來證實,這些就是發生糾紛時用來說理的證據。記者、編輯出稿前,一定要清醒地問一下自己,這篇稿子是否經得起推敲,內容是否真實,材料是否充分。切忌調查不扎實,便憑空想象,主觀捏造,或夸大其詞,好大喜功,只逞一時之快,不求文章真實。
二、對相關的材料要有證據保全意識,就是把相關證據材料保護好。比如,文章底稿要備份、存儲,以備不時之需。采訪筆錄,錄音材料或照片、磁盤信息要鄭重保存。與文章相關的其他的材料證據都要收集起來,保存好。
此類工作如果記者或編輯本人實施起來有困難,可以安排專門部門或人員來負責管理。
三、要注意文章材料的合法性。首先,形式上要合法。比如,采訪筆錄,一定要有被采訪人的簽字或蓋章,被采訪單位的蓋章簽署,以保證采訪內容的合法有效。其次,內容上要合法。報道文章中不得有違法內容,比如涉及個人隱私的內容,除非本人書面同意以外,文章不得敘述;文章不得對被報道對象有惡意侮辱、誹謗內容等。再次,方法上要合法。法律不允許用違法的方法來收集或取得相關材料。比如進行偷錄、偷拍時,要考慮避免出現侵犯個人隱私權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