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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3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正式施行。時過兩年多,現僅就新聞侵權引發的精神損害賠償談談拙見。 新聞侵權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1、侵害自然人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2、侵害自然人的人格尊嚴權;3、以侮辱、誹謗、貶損、丑化或者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榮譽;4、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隱私,或者以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隱私。 因新聞侵犯人格權利而引出的精神損害,是生理痛苦所不能言明的,單純的物質賠償也不能補償受害者的痛苦。新聞侵權造成的精神損害與一般侵權不同,由于新聞媒體擔當著輿論監督者的社會角色,廣大受眾信任媒體的報道,報道在被法院判定侵權之前,被侵權人往往遭受更大的精神痛苦和精神利益的損失。不知情的眾人的誤解,親友的疏遠,成為公理道德的聲討對象,內心的屈辱,對社會的怨恨,匯聚成心頭揮之不去的陰云。無奈之下拿起法律武器以自衛,與媒體的較量,曠日持久而惴惴不安,熬到勝訴,其間的辛酸旁人怎能理解?精神上的苦痛更甚于身體的勞頓。新聞侵權引發的精神損害顯見的特點是:1、受眾廣;2、傳播快;3、影響大;4、誤導性強;5、存留時間長。 人在本性上是能夠并且應該抵抗一切侵辱的。人權、民主與法治同構而成了現代社會制度文明的基脈,人權為靈魂,民主與法治皆為手段。人的尊嚴是人權的共同根基。人們對良善社會的第一要求就是個性的被尊重。每個人都有精神上免于饑餓的權利,這也是生存權的一部分。以權利為本位的文化,崇尚人權,主張法律至上。捍衛自己精神領土的神圣不可侵犯,是21世紀的法治中國亮麗的風景。由于精神損害內容的交叉性和損害后果的多元化,決定了賠償層處于多階位,有的是精神痛苦的撫慰,有的是對精神創傷的補償,有的是對精神法益損害的賠償,還有的是對無法還原的精神構造物的替代。精神損害撫慰金作為金錢賠償的一種重要形式出現了。精神損害與金錢賠償之間不存在商品貨幣領域中等價交換的對應關系。金錢賠償實質上是法院的審判人員依法行使審判權,對加害行為的可歸責性及道德上的可譴責性,結合精神損害后果的嚴重程度作出的司法評價。人格權利的商品化傾向,要求的賠償數額近乎天文數字,是扯開自己的傷口明碼標價,扭曲了人格的價值。 侵權造成精神損害該當何罰? 因侵權致人精神損害,但未造成嚴重后果,受害人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一般不予支持。造成嚴重后果的,法院除判令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外,可以根據受害人一方的請求判令其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精神損害賠償只是當事人承擔民事責任的一種方式,法院在審判實踐中要正確引導當事人,盡量避免濫訴行為,避免無謂增加訴訟負擔。 賠償數額有無最高最低限額? 應當結合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侵權行為所造成的損害后果、侵權人的獲利情況、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以及受訴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綜合予以確定。《解釋》沒有規定最高或者最低限額,因為案件千差萬別,各地經濟發展水平和生活水平也相差很大,而且社會不斷發展變化,因此,具體數額應由法官根據具體情況自由裁量。應當根據當地社會的經濟文化發展水平,考慮社會公眾的認可程度,合理確定賠償數額。確認侵權人的精神損害賠償責任的目的在于撫慰受害人,教育和懲罰侵權行為人,在社會上樹立起尊重他人人身權利和人格尊嚴的法律意識及良好道德風尚。賠償數額要切合實際,原則上不宜過高。 法院在處理精神損害賠償問題時,要堅持以人身權利遭受侵害,造成受害人精神痛苦為原則。對侵權情節輕微,未造成嚴重后果的可依法判令加害人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而對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請求,一般不予支持;加害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人損害,造成精神損害的后果比較嚴重的,可根據加害人的過錯程度、侵權情節、損害后果等具體情況,判令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 在這個越來越文明的社會里,隨著人們對精神生活日益強烈的追求,對精神方面的損害也越來越難以容忍。各省的標準相差較大:上海精神賠償的數額一般不超過5萬元,廣東省精神賠償的起點是5萬元,重慶市精神賠償金額最高不超過10萬元,福建省特別嚴重的精神損害賠償標準定為5萬元至10萬元之間。對于新聞侵權引發的精神損害還沒有具體的賠償標準,有待進一步的研究。
參考書目及文獻: 1.《人權與法治》齊延平 山東大學出版社 2.《新版精神損害賠償》楊立新 國際文化出版公司 3.《精神損害賠償案例評解與研究》 關今華 人民法院出版社 4.《精神損害賠償數額評定問題五論》 關今華
(作者單位:大眾報業集團法律事務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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