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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批評性的文章報道,行使輿論監督權利,是新聞工作者的神圣職責。但批評性文章不但難寫,而且“吃力不討好”,極易引發新聞官司。這就要求我們在發表批評文章時,要調查好客觀事實,把握好行文措辭;同時有必要增加一些自我保護意識和防范技巧。 實踐中,批評文章引發新聞官司的常見情況主要有:傳播虛假事實、發表不當評論、表達侮辱性言辭,當然也不排除被批評者濫用訴權對抗監督的情況。 筆者以親身辦理案件的經驗總結,試分析批評性文章防范新聞官司的策略,以與各位同仁商討。 首先,批評報道要對新聞事實的把握上更嚴一些,要用準確的事實說話。 輿論監督一旦失去了真實性、準確性,也就失去了權威性和生命力,極易引發新聞訴訟。要避免批評報道失實或不準確,批評者必須杜絕以下幾種常見毛病:一是采訪作風不深入,“蜻蜓點水”,重要細節未經核實,想當然地杜撰情節;二是僅憑一家之言寫新聞,造成偏袒一方,中傷另一方,對事情任意定性,充當“法官”和“裁判”;三是道聽途說找材料,以訛傳訛,以偏概全;四是對通訊員文章或讀者報料,未加詳細審核,便與見報。 批評者采訪時,應當“兼聽則明”,多方面多角度地了解事實情況。盡量把被采訪者的話都一一記錄,并要求其在采訪材料上簽字。在重要細節查實之前不要急于動筆,不要自作聰明地“合理想象”。 批評者要有自我保護意識,審慎地對待“讀者報料”。采訪對象中,如實反映客觀情況者有,但撒謊者、夸張者、隱瞞者也有,稍不留意就會受其蒙蔽。因此,到現場采訪了并不等于掌握的事實就準確了,還應當進行理性地分析,去偽存真,弄清真相。 其次,要嚴把文字關。批評文章中一個細節、事例、一句話甚至一個字不準確,被批評者也會“抓住一點不計其余”,訴上法庭。比如集團內某報報道一單位對辭職人員進行阻撓、拒不放行,就因為文中一句“‘打’上門來”的這個加了引號的“打”字被人告上法庭。 評論性文字要中立公正,注意出言有據,以理服人。不要用想當然的推理式語言,和道聽途說的不準確語言,以及模棱兩可似是而非的語言,特別是報道內容比較專業的情況。比如,某報將被公安機關留置盤問的嫌疑人,報道成某某被拘留,未經審判就將嫌疑人稱作罪犯,都由于報道語言不規范,招致新聞官司并敗訴。在法庭上,對方的律師并不滿足于報道“基本屬實”,而是要求你的每字每句都真實準確。如果在真實方面被對方“攻破”一點,“部分失實”也足以導致批評者敗訴。 再者,文章的措辭和題材,要把握一個合適的“度”。寫稿時謹慎措辭,切忌隨意夸張,信口開河;批評文字要干凈,文明,不要有侮辱、謾罵性語言。批評報道涉及面比較大的時候,盡量使題材開口小,以防節外生枝。涉及黨和人民共同關心的大題材、大問題、大熱點,下筆時開口最好要小,小中見大。 一般而言,批評還要注意留有一定余地。點名或變相點名批評一些單位或個人時,應充分考慮到他人的名譽權,盡可能隱去被批評者的實際稱呼。可采用模糊的辦法處理,可以用化名(但要在稿件中注明)。盡管讀者對此會有一些意見,但從自身保護方面來講,這樣做很有必要。 最后,發現報道出了差錯,應及時予以糾正,防止侵權行為擴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的司法解釋、《出版管理條例》和《中國新聞工作者職業道德準則》都規定了編輯部對錯誤、失實報道有澄清事實、消除影響的義務。及時糾正差錯,可以減輕自己的過錯責任,也會使我方在糾紛的解決中占主動。 當然,如果是被批評者濫用訴權、對抗監督的話,記者和編輯則應當勇敢地起來,捍衛自己的合法權利。去年湖南日報的十佳記者甘建華,就對控訴自己文章侵犯名譽權的徐氏夫婦奮起反擊,在名譽權案件勝訴后,以徐氏夫婦惡意訴訟侵犯自己民事權利為由向法院起訴,通過法律途徑捍衛權利和尊嚴,值得全體新聞工作者學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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