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文物保護條例》第九條
2011-07-04 14:03:00 來源: 大眾網 我要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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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 《山東省文物保護條例》第九條規定,“設區的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核定公布的文物保護單位逐級報省人民政府備案,并自公布之日起一年內,劃定并公布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做作出標志說明,建立記錄檔案,設置專門機構或者指定專人負責管理”。
[提要] 《山東省文物保護條例》第九條規定,“設區的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核定公布的文物保護單位逐級報省人民政府備案,并自公布之日起一年內,劃定并公布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做作出標志說明,建立記錄檔案,設置專門機構或者指定專人負責管理”。
《山東省文物保護條例》第九條規定,“設區的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核定公布的文物保護單位逐級報省人民政府備案,并自公布之日起一年內,劃定并公布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做作出標志說明,建立記錄檔案,設置專門機構或者指定專人負責管理”。
見習編輯張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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