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建強獲刑12年 被處罰金25萬元
2012-02-18 16:10:00 來源: 人民網 我要評論
[提要] 北京時間2月18日,遼寧省鐵嶺市中級人民法院對中國足壇反賭掃黑在此審理的案件進行一審宣判。被告人:張建強,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2年,罰金25萬。在13項指控中,張建強有一項罪名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涉案金額為35萬元。
人民網2月18日電 北京時間2月18日,遼寧省鐵嶺市中級人民法院對中國足壇反賭掃黑在此審理的案件進行一審宣判。包括備受關注的國家體育總局足球運動管理中心原副主任(中國足協原副主席)楊一民、足球運動管理中心女子部原主任張建強等,今天上午將宣判的案件還包括被告單位成都謝菲聯足球俱樂部有限公司、青島海利豐足球俱樂部有限公司、被告人杜允琪等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案、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案、職務侵占案以及非法拘禁案、妨害公務案等。
被告人:張建強,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2年,罰金25萬。
職務:中國足協裁判委員會秘書長、女子部主任
反賭案一審宣判 張建強因犯受賄罪被判12年徒刑 審理時間/地點:12月19日,遼寧省鐵嶺市中級人民法院
指控:受賄、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
遼寧省鐵嶺市人民檢察院指控,1997年4月至2009年10月,被告人張建強在擔任足管中心業余部副主任、綜合部副主任、女子部主任期間,利用管理裁判、女足工作等職務便利,為有關單位在裁判的選派和執裁比賽中得到關照等事項謀取利益,先后24次收受陜西國力、山東魯能、上海申花、江蘇舜天、云南紅塔、陜西國力、沈陽華晨(原沈陽海獅)多支俱樂部和2個省市足球運動管理中心人民幣共計238萬元。在13項指控中,張建強有一項罪名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涉案金額為35萬元。2003年11月,全國足球甲級隊(A組)聯賽,上海申花SVA足球隊對上海中遠足球隊比賽前,上海SVA文廣足球俱樂部為贏得比賽,通過郭峰找到與擔任此場比賽主裁的陸俊關系較好的被告人張建強,求張建強與陸俊進行疏通,希望陸俊在執法比賽過程中,對上海申花SVA足球隊給予關照,并承諾給予好處,最后張建強與陸俊各得35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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