偵監處:羈押期限最多延期三次最長七個月
2012-06-29 13:19:00 來源: 大眾網 我要評論
[提要] 在回答網友問題時,偵查監督處處長姜志芳表示,逮捕后羈押期限是二個月,符合法律規定的情形可以延長偵查羈押期限,經過三次延長,羈押期限可以達到七個月。

檢委會專職委員、偵監處處長姜志芳回答網友問題。
大眾網濟南6月29日訊(記者 王磊)29日,威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馬英川率偵查監督處等8部門做客大眾網“請問檢察長”欄目。在回答網友問題時,偵查監督處處長姜志芳表示,逮捕后羈押期限是二個月,符合法律規定的情形可以延長偵查羈押期限,經過三次延長,羈押期限可以達到七個月。
29日上午9時,威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馬英川率偵查監督處等8部門做客大眾網“請問檢察長”欄目,準時上線回答網友問題。在眾多網友問題中,大眾論壇網友“4she”等關于超期羈押的提問,引起了偵查監督處處長姜志芳的注意。
“我的一個朋友因涉嫌故意傷害犯罪被逮捕四個多月了,還沒移送審查起訴。”網友“4she”問“聽人說逮捕后的羈押期限是兩個月,這是否屬于超期羈押?有什么具體的規定么,會不會你們超期了啊?”
看到許多網友都對這一問題十分關注,姜志芳迅速在論壇回帖答復說,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 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同時,對于四類案件經過上述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這四類案件是:(1)交 通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2)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3)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4)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
另外,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照上述規定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 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
姜志芳說,逮捕后羈押期限是二個月,但是符合法律規定的情形可以延長偵查羈押期限,經過上述三次延長,羈押期限可以達到七個月,所以并非羈押超 過四個月就屬于超期羈押,只要符合法律規定,就不屬于超期羈押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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