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話題:
從“農婦棒殺前夫未被起訴”
看新通過的《關于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決議》
主持人:白 敏(本報記者)
說法嘉賓:
馮文杰(淄博市臨淄區檢察院副檢察長)
李 霞(山東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碩士生導師)
背景
。丛拢踩,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聽取和審議了山東省政府《關于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的情況匯報》。會議認為,家庭成員之間,行為人以毆打、捆綁、禁閉、殘害或其他強制手段對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進行傷害和摧殘并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暴力行為,仍未得到有效遏制。為保護家庭成員的合法權益,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維護家庭和社會的穩定,推動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和人的協調發展,會議通過了《關于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決議》。
一份調查顯示,2000年到2003年,我省家庭暴力案件每年占到了離婚糾紛案的28%左右,呈逐年上升趨勢,其中八成是丈夫對妻子實施的。對一所省監獄的女犯進行的調查結果顯示,53·8%的女性犯罪直接與家庭暴力有關。下面就是一起與家庭暴力有關的案件。
棒殺前夫未被起訴
今年1月18日,淄博市臨淄區檢察院對一起“棒殺前夫”的血案作出了“不起訴”的處理決定。殺人償命,天經地義,這起血案緣何未被起訴呢?
去年6月12日,淄博市臨淄區某村農婦田承娟在家曬麥子。酒后無德的前夫徐維杰醉醺醺闖入家門,開口就惡狠狠地說:“今天你就要進火葬場了,麥子曬得再好你也吃不上了!闭f著,揪住田承娟重重地摔在地上,并死命地掐田承娟的脖子,幸好鄉親們及時趕到才將徐維杰拉開。然而,徐維杰不甘心就這樣放過前妻,抓起一根木棒又向田承娟撲來。女兒實在不忍母親挨打,伸手將木棒奪下,徐維杰大怒,轉身從自行車上抽下鏈子鎖,沒頭沒腦地打向女兒。
也許是舐犢情深,田承娟再也無法忍讓,她撲上去,和徐維杰廝打在一起,在女兒的幫助下,田承娟將前夫打倒在地,操起徐維杰剛才拿的木棒,在前夫身上一連打了十幾下,見他不狂罵了,才住手,并和女兒把他抬回屋。幾個小時后,田承娟發現前夫死了。隨后,田承娟就向公安局投案自首,公安機關依法以故意傷害罪對田承娟實行了刑事拘留。
徐維杰年輕時曾是一名煤礦工人,因酒后行兇被判入獄,后又丟掉工作回鄉務農。田承娟是一位純樸善良的農家女,二人婚后沒多久,徐維杰就開始打罵田承娟。2002年12月,田承娟經過幾年的艱難訴訟,終于與徐維杰離婚,但為了孩子和偏癱在床的婆婆,她仍然住在徐家。雖然離了婚,但田承娟的惡夢遠沒結束,從離婚至案發,田承娟隔三差五就要被打一頓。
2004年1月,臨淄區檢察院經慎重審理,并請示上級檢察院后,對田承娟依法從輕作出了“不起訴”的處理決定。
“不起訴”于法有據
主持人:田承娟從故意傷害罪到從輕作出“不起訴”的法律依據是什么?
馮文杰:田承娟的遭遇令人同情,但在辦理此案時,我們并沒有因此摻雜個人感情因素。首先,依據法醫鑒定,徐維杰的死亡是因高度醉酒、本身疾患、外力打擊等多方面原因造成的,田承娟母女的故意傷害行為只是徐死亡的誘因之一,屬《刑法》規定的犯罪情節輕微;其次,田承娟長期遭受被害人打罵、虐待,以至于離婚后仍不能擺脫被害人的糾纏,同時,田承娟母女是在遭受被害人暴力打擊侵害過程中實施的防衛行為,雖然明顯超過了必要限度,屬防衛過當,根據《刑法》第二十條規定,應當減輕或免除處罰。案發后,田承娟主動投案自首,根據《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可以從輕、減輕處罰或不需要判處刑罰。因而,我們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二款的有關規定,對田承娟母女作出了“不起訴”的決定。
家庭暴力人人可管
主持人:采訪中,我們了解到田承娟在被羈押期間不止一次地問檢察官:為什么在她屢遭傷害時,她曾試圖通過法律或其他手段來解決問題,也多次向司法機關和其他部門求助,但始終沒將她從魔掌下解救出來。你怎么看待法律對家庭暴力的約束力?
李霞:雖然我國《刑法》、《婚姻法》、《婦女權益保障法》、《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等法律法規對于家庭暴力行為都有禁止性條款,但無明確的認定和制裁措施,缺乏可操作性,致使法律規定難以取得實際效果,尤其在輕微傷的懲戒依據上,法律還有空白。正如本案一樣,田承娟在遭受虐待時,也曾向法律部門求助過,但法律部門要認定其丈夫已觸犯法律的依據不足,只能做些調解工作。施暴者沒有得到相應法律處罰,無意中助長了其蔑視法律的思想,使施暴行為難以得到有力遏制。
但是,我省新近通過的《關于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決議》有望彌補這一空白。該法規提出,公安、司法機關要積極介入反家庭暴力。施暴人所在單位應當對其進行批評教育,令其改正,并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處分。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護家庭成員的合法權益,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勸阻、制止和向有關部門控告和舉報家庭暴力行為的權利。對遭受家庭暴力侵害的公民的投訴和控告,有關部門應當認真對待。同時,也規定了基層司法行政機構、村(居)民委員會的調解組織和有關單位,有及時調解家庭糾紛,化解矛盾,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行為發生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