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審編輯:王曉亮
責任編輯:張艷

8月16日至17日,山東省人大常委會委員、民族僑務外事委員會原主任委員、省商務廳原廳長呂在模涉嫌受賄罪、貪污罪、挪用公款罪一案在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檢察機關指控,自1993年至2014年,被告人呂在模利用職務便利,單獨或者伙同他人,涉嫌受賄、貪污、挪用公款三項罪名,23起犯罪事實涉案金額共計1346萬余元。
庭審從16日上午9點正式開始。起訴書指控,1993年至2014年,被告人呂在模利用擔任煙臺市福山區區長、區委書記、煙臺市副市長、濟寧市市長、省商務廳廳長等職務上的便利,先后為多家公司、單位和個人,在承攬項目、招商引資、項目審批、開發區升級、個人職務晉升等方面謀取利益,非法收受單位和人員給予的人民幣、美元、購物卡、銀行卡等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428.600931萬元,涉嫌受賄犯罪。
起訴書指控,自2010年6月至2014年4月,被告人呂在模利用擔任山東省商務廳廳長的職務便利,多次在山東省商務廳及下屬的山東國際商務有限公司報銷月嫂費、交通費、餐費等應由其個人和家庭支付的費用共計17.50377萬元,據為己有,涉嫌貪污犯罪。
起訴書指控,2010年11月,被告人呂在模利用擔任山東省商務廳廳長的職務便利,指使山東國際商務有限公司原董事長劉某某(另案處理),私自將山東省商務廳900萬元公款轉到以劉某某個人名義成立的煙臺某有限公司,由蔡某某(另案處理)將該900萬元公款用于在煙臺購買房屋、裝修以及購買車輛,以供呂在模個人使用。2014年3月,為掩蓋犯罪事實,呂在模指使劉某某將煙臺某有限公司變更為山東國際商務有限公司所屬,涉嫌挪用公款犯罪。
該案經山東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由淄博市檢察院立案偵查終結,于2015年6月23日移送審查起訴,2015年12月31日向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期間,檢察機關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依法補充偵查二次,延長審查起訴期限三次。
庭審中,公訴人宣讀了起訴書,通過多媒體系統,對指控呂在模的23起犯罪事實,出示了訊問筆錄及其親筆供詞,證人證言,書證、物證照片、鑒定意見及視聽資料等證據,形成了完整的證據鏈,證實呂在模犯受賄罪、貪污罪、挪用公款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法庭圍繞起訴指控的事實進行調查,控辯雙方進行舉證、質證,并對到庭證人進行交叉詢問。法庭辯論階段,控辯雙方就起訴指控的犯罪事實、法律適用、量刑等問題充分發表了意見。
公訴人表示,應當依法對被告人呂在模以受賄罪、貪污罪、挪用公款罪定罪量刑。其在偵查階段,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并主動、如實供述了分多次收受劉某某17萬元的犯罪事實,本可以認定屬于坦白同種犯罪事實,對于坦白的部分本可以從輕處罰。但本案移送審查起訴后,開始呂在模尚能供認,后期改變供述,對多筆受賄、貪污、挪用公款均予以否認,在16日和17日的法庭上,被告人呂在模面對公訴人出示的大量證據,對多筆受賄犯罪、貪污及挪用公款犯罪仍然沒有認罪悔罪,請充分考慮被告人呂在模的認罪表現和悔罪態度,綜合全案事實和證據予以量刑。
在最后陳述階段,呂在模對檢察機關的部分受賄罪指控予以承認,但對其他一些指控依舊提出強烈辯解。呂在模的親屬及各界群眾20余人旁聽了庭審。
庭審進行到17日下午1點結束,法庭宣布休庭,擇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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