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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將軍”詐騙2000多萬元,這些人在煙臺全被判刑

2018-03-23 14:44:00 來源: 新銳大眾 作者: 張依盟

  近日,由煙臺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假中將合同詐騙案涉案人員收到判決:被告人張某(假大校)犯合同詐騙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被告人張某一(假將軍)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15年,并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被告人陳某某(涉案人員)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15年,并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據(jù)辦案人員透露,其他涉案人員另案處理。

  據(jù)悉,被告人張某,男,江蘇省睢寧縣人,2014年7月27日因涉嫌犯合同詐騙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被逮捕;被告人張某一,化名“巴特爾將軍”,男,內(nèi)蒙古自治區(qū)阿拉善盟人,蒙古族,2014年8月2日因涉嫌犯合同詐騙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被逮捕;被告人陳某某,男,遼寧省朝陽市人,蒙古族,2014年8月7日因涉嫌犯合同詐騙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被蓬萊市公安局取保候?qū)彙?015年8月31日,經(jīng)煙臺市人民法院決定被逮捕。

  2014年5月19日14時許,遼寧省營口市私人老板孫某某到煙臺公安機關報案稱:5月18日,其在蓬萊市的某基地土石方工程為名騙取10萬元好處費。當日,煙臺公安機關經(jīng)偵部門對此案立案偵查,根據(jù)相關供述將位于蓬萊市某街道辦事處明洋酒業(yè)院內(nèi)一幢三層樓內(nèi)、涉嫌利用蓬萊某基地土石方工程進行合同詐騙的多名犯罪嫌疑人進行刑事傳喚,該團伙“總指揮長”張某、“常務副指揮長”陳某某、“副指揮長”孫某一三人因恰巧外出逃脫了抓捕。5月20日,多名嫌疑人因涉嫌合同詐騙被刑事拘留。同時,煙臺公安機關陸續(xù)展開調(diào)查審訊及對張某、陳某某、孫某一的抓捕工作。

  2014年5月26日,孫某一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抓獲并移交至該局;7月27日,張某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抓獲并移交至該局。根據(jù)孫某一、張某等供述并結(jié)合前期查詢的銀行流水,該局準確鎖定了該犯罪團伙的首腦、冒充國防部少將并化名“巴特爾”的張某一和冒充國防部副部長、化名“邵華池”的邵某某。8月1日,張某一被北京市公安局豐臺分局抓獲交至該局;8月7日,陳某某被抓獲歸案;8月13日,邵某某被北京市公安局門頭溝分局抓獲并移交至該局。

  經(jīng)核查,“中國國防戰(zhàn)略戰(zhàn)備教育基金會”、“中國國防戰(zhàn)略戰(zhàn)備(華東)某教育基地建設指揮部”及“中國國防戰(zhàn)略戰(zhàn)備基金籌委會”為虛假軍事機構,以上“軍事機構”及下設單位工作人員非部隊現(xiàn)役人員,以上述“軍事機構”名義所下發(fā)文件及簽署合同為虛假。另查,張某、陳某某、孫某一、羅某某等人為非部隊現(xiàn)役軍人。張某一、邵某某、溫某、衛(wèi)某等人為非部隊現(xiàn)役軍人。另經(jīng)核實,蓬萊市沒有“中國國防戰(zhàn)略戰(zhàn)備基金會”和“中國國防戰(zhàn)略戰(zhàn)備華東某教育基地建設指揮部”這兩個單位或項目。

  煙臺檢察機關指控:被告人張某于2013年9月與被告人張某一共謀,假冒軍隊領導身份,將被告人陳某某擁有授權的中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某公司)打造為國防部的平臺公司,對外發(fā)包國防工程,騙取他人財產(chǎn)。被告人張某一為此事找到假冒某部長的被告人邵某某,邵某某提議成立某教育基地,并稱辦成此事需要巨額經(jīng)費,要求出具八千萬元的驗資證明。被告人張某遂安排被告人陳某某偽造對賬業(yè)務專用章,出具虛假的驗資證明。自2013年9月28日至2014年2月9日,被告人邵某某通過李某某(另案處理),以虛構的國防部下屬單位“中國國防戰(zhàn)略戰(zhàn)備基金籌備工作組”、“中國國防戰(zhàn)略戰(zhàn)備基金籌委會”的名義出具三份虛假文件,由中某公司負責在山東組建(華東)某教育基地建設籌備處的前期籌備工作,任命張某為總指揮長、陳某某等為副總指揮長。被告人張某一將上述三份虛假文件交給被告人張某,并授意被告人張某于2013年9月組建華東某教育基地籌建處,于12月份成立“中國國防戰(zhàn)略戰(zhàn)備(華東)某教育基地建設指揮部”,由張某任指揮長,陳某某任副指揮長,在華東范圍內(nèi)發(fā)包國防工程。

  被告人張某明知某教育基地并無任何實際工程,為騙取指揮部成員信任,于2013年10月份身穿張某一為其購買的假軍裝(大校軍銜),假冒軍隊領導,召集指揮部成員開會,虛假宣傳某教育基地工程情況,并要求指揮部成員聯(lián)系施工單位前來承攬國防工程,按每立方工程人民幣0.3元的標準交納履約保證金。

  被告人陳某某在張某的授意下,明知某教育基地沒有上級正式批準的實際工程項目,仍于2013年8月至2014年5月,以中某公司的名義對外發(fā)包國防土石方工程,騙取海南某路橋工程有限公司、廣西某工集團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巨某、史某某等單位和個人合同保證金2310萬元。其中被告人張某分得人民幣330余萬元,被告人張某一分得人民幣740萬元,被告人邵某某分得人民幣920萬元。其余贓款被中某公司租賃辦公樓、裝修、購買汽車、辦公生活用品以及員工工資等名義消費。

  煙臺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張某、張某一、陳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冒充軍隊和安全部的領導身份,以虛構的國防單位和虛假的國防工程對外簽訂施工合同,騙取他人的工程履約保證金,數(shù)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合同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關于被告人張某的辯護人所提“系從犯;請求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以及被告人陳某某及其辯護人所提“不構成合同詐騙罪;系從犯”的辯解理由和辯護意見,經(jīng)查,與庭審查明的事實不符,本院不予采納;關于被告人張某一、陳某某的辯護人所提“請求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本院酌情予以采納。對于凍結(jié)、扣押、查封的涉案財物應予以追繳,依法返還給諸被害人;不足部分,繼續(xù)責令各被告人共同予以退賠。綜上,依照相關法律規(guī)定,判決如下:一、被告人張某犯合同詐騙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二、被告人張某一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三、被告人陳某某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另悉,其他涉案人員另案處理。新銳大眾 記者 張依盟

初審編輯:魏鵬

責任編輯: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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