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編輯同志:今年3月,我縣法院為我執結了一件債務糾紛案,除 執行到欠款本金5萬元外,還執行到欠款利息6000余元。當我到法院 領取標的款時,經辦法官卻要求我到稅務機關繳納個人所得稅后再來 領取所得利息。我對此感到不解,請問,法院的做法對嗎?當事人依 法律文書所得利息是否應該納稅? 讀者 劉芳 劉芳同志:法院的做法并無不當,你應繳納個人所得稅。 根據國務院發布的《對儲蓄存款利息征收個人所得稅的實施辦法》 第二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儲蓄機構取得人民幣、外幣存 款利息所得的個人,應當依照本辦法繳納個人所得稅。當事人依據法 律文書獲得的利息,雖然不是直接從上述儲蓄機構獲得的,但人民法 院在制作法律文書時,已經參照了銀行同期存、貸款利率計付利息, 因此,當事人依法律文書所得利息應視為從儲蓄機構獲得的利息。當 事人在獲得利息后,應當依據對存款利息征稅的規定到稅務機關繳納 個人所得稅,否則就是逃稅行為。 解答律師 賴建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