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天,市一中院審理的另一起涉及明星的案件是:原告河南學生
高戈、被告北京群星表演藝術學校均不服一審判決,雙雙提起上訴。
1999年,高戈與群星表演藝術學校達成口頭入學協議,并交納了
贊助費3萬元和其他費用。高戈認為,群星表演藝術學校的實際情況
與宣傳相差很大,他要求退學,但群星表演藝術學校不給辦理退學手
續,不返還贊助費。為此高戈起訴到法院要求解除入學合同,返還贊
助費3萬元,賠償經濟損失2000元。
2004年3月19日,石景山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讓群星表演
藝術學校退還高戈2萬元贊助費。
群星表演藝術學校和高戈均不服一審判決,雙雙提起上訴。
前天,北京群星表演藝術學校的法人代表呂麗萍依然沒有出庭。
他們發表上訴意見認為,高戈退學并不是由于學校辦學條件的問題,
而是因為自身條件有限和出現連續曠課等違反學校紀律的情況,學校
勸其退學的。高戈的上訴意見為,北京群星表演藝術學校辦學條件差、
管理混亂是導致他退學的主要原因,另外,學校無權收取贊助費,應
該向他返還全部贊助費3萬元。此案還在進一步審理中。(京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