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某訴稱:2003年12月底,上海協和醫院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人與戴某聯系,提出請戴某出面介紹張鐵林為醫院做廣告。戴某與張鐵林取得聯系,雙方達成協議:戴某為張鐵林提供出任醫院形象代言人的商業機會。如果介紹成功,張鐵林支付戴某10萬元中介費。
張鐵林為此出具了書面承諾。此后,戴某在張鐵林和上海方之間進行了多次溝通、磋商,終于于2004年4月初促使張鐵林與上海協和醫院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簽約。現雙方已經開始履行協議。
今年4月13日以來,戴某向張鐵林索要中介費,被告以中介費用太高、戴某工作量少為由拖欠支付。戴某認為,張鐵林書面承諾在事成之后給其10萬中介費是雙方對中介活動的真實意思表示,具有法律約束力。現張鐵林不履行承諾內容,故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張鐵林按約支付中介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