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王"張建強墮落之路:干預比賽大肆收受賄賂
2011-12-21 10:10:00 來源: 人民網-人民日報 我要評論
[提要] 1998年、1999年,云南紅塔足球俱樂部為保級中得到關照,先后送給張建強8萬元;江蘇舜天通過總經理潘強先后四次送給張建強8萬元;1999年,上海申花通過潘強送給張建強10萬元。
12月19日上午,曾叱咤足壇、掌握裁判命運和操控比賽結果的中國足協裁判委員會原主任、國家體育總局足球管理中心女子部原主任,足協“裁判王”張建強,在遼寧省鐵嶺市中級人民法院第21法庭出庭受審。這標志著中國足球界貪腐系列案件的數十名涉案人開始陸續接受法律審判。
12月19日一大早,遼寧省鐵嶺市中級人民法院外拉起了藍白色的警戒線。在零下十幾度的低溫中,從全國各地趕來的媒體記者和球迷冒著嚴寒在法院門口守候。中國足球反腐敗案正式拉開審判大幕,中國足協裁委會原主任張建強成為此系列案的受審第一人。
共計受賄273萬元,通過選派裁判影響和干預比賽
經過近兩年的關押,年僅49歲的張建強已然頭發花白。
庭審中,身穿“075”號囚服的張建強異常耐心,對犯罪事實供認不諱,而且在最后近10分鐘的闡述中進行了懺悔,對公訴人的問題幾乎是全部承認。
檢察機關指控,1997年至2009年10月期間,被告人張建強利用任體育總局業余部副主任、足管中心綜合部副主任、女子部主任兼國家隊副領隊等職務之便接受賄賂,共計受賄273萬元。其中以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238萬元,以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35萬元。山東魯能、上海申花等大牌足球俱樂部,南勇、賈秀全、陸俊、王寶山等足壇風云人物均涉張建強案。
據了解,1997年4月,張建強擔任足管中心業余部副主任,主管裁判工作期間,大權在握,負責日常裁判的考核、晉級、培訓、選派,不但影響著裁判自身發展,更通過裁判,影響著比賽結果,從而左右關鍵比賽和俱樂部的升降級。
俱樂部往往希望關鍵比賽由自己熟悉的裁判執法,從而獲得關照。張建強交代,由誰選派裁判,則由張建強草擬名單,然后交裁判委員會通過。
據悉,由于案情復雜,涉案人員眾多,社會關注度極高,加之法律證據繁瑣,取證較難,僅檢察機關在偵查階段,退回偵查4次,延長偵查期限兩次。
涉嫌兩個罪名和13起犯罪事實,接受陜西國力俱樂部行賄90萬元
據了解,張建強此次涉嫌兩個罪名,一個是受賄罪,一個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涉嫌的犯罪事實總計13起,其中涉嫌受賄罪的犯罪事實有12起,涉嫌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的犯罪事實1起。
陜西國力是所有俱樂部中行賄最多的一個,也是第一個向張建強行賄的。
1997年4月,他受賄的第一筆來自于陜西國力。當時,張建強主管裁判工作,還是乙級球隊的陜西國力,為得到裁判關照進入甲B聯賽,讓主教練賈秀全送去40萬元;之后1998年,陜西國力隊主教練賈秀全再次行賄張建強50萬元。陜西國力如愿以償進入甲B聯賽。
正是這兩筆受賄,讓張建強走上了不歸路。2009年公安部“206”足球專案組遼寧省公安廳治安總隊行動隊,在審理原陜西國力足球俱樂部董事長李志民案時,李志民揭發曾先后行賄張建強90萬元,張建強這個足協大貪隨之浮出水面,于2010年1月15日,被采取強制措施,2月26日被批準逮捕。
1999年10月—2000年底,沈陽華晨為在甲A保級,在裁判選派和執法時獲得關照,先后由時任俱樂部負責人章建6次在北京體育大學附近送給張健強共計68萬元。1999年甲A末輪,張建強應章建要求安排陸俊做第四裁判,幫助沈陽隊保級成功。
1999年12月至2000年上半年,山東魯能為感謝張建強在裁判安排方面的關照,總經理邵克難先后給張建強送去40萬元。
2003年,在“上海德比”那場著名假球的操縱案中,上海申花為取得和上海中遠國際的同城德比勝利,拋出巨資550萬元。其中,一筆用于行賄張建強和裁判陸俊。比賽前,通過中間人郭峰找到張建強,張要求比賽裁判陸俊“關照”,上海申花取勝后,郭峰送到張建強辦公室70萬元現金,張建強和陸俊平分。
此外,1998年、1999年,云南紅塔足球俱樂部為保級中得到關照,先后送給張建強8萬元;江蘇舜天通過總經理潘強先后四次送給張建強8萬元;1999年,上海申花通過潘強送給張建強10萬元。
2008年2月,張建強在任足管中心女子部主任期間,武漢體育局足球管理中心送給他3萬元;江蘇華泰女足為感謝關照,送給他3萬元;湖北女足為獲得在十屆全運會的關照,送給他1萬元;2009年,浙江杭州女足為感謝張建強,向張建強行賄2萬元。
庭審焦點在于構成受賄罪還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或兼而有之
張建強受賄案,暴露出中國足球管理的松散及一些俱樂部管理和財務方面的混亂。
檢察機關的控訴表明,多起巨額行賄,現金提取,多是以給球員“發獎金”、“發補貼”的名目進行。
山東魯能俱樂部總經理向張建強送去“感謝金”40萬元,在“小金庫”中提取,在現金用途上注明“支付球員獎金”,但實際上并沒有球員簽字。上海申花給張建強和陸俊的70萬元“感謝費”,也是以發放獎金名義提取。2009年,杭州女足俱樂部送給張建強2萬元,是以發放“全運會補貼”方式支取的現金。
據了解,國家體育總局足球運動管理中心和中國足協是一套人馬、兩塊牌子。但足管中心屬于國家體育總局直屬的正局級事業單位,其人員屬于事業編制的國家工作人員;而中國足協是在民政部注冊的社會團體,其人員屬于非國家工作人員。
參與過起草《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的張士忠律師認為,案件審理的焦點在于如何認定與賄賂有關的罪名,被告人構成受賄罪還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或是兩者兼而有之。兩個罪名的主要區別在于,被告人是否系國家工作人員同時利用了職務上的便利,且兩種罪名的定罪處罰差異很大。
張士忠說,在一般人的觀念中,足球專業屬性比較強,前足球界高官南勇、謝亞龍、張建強等以足球行業特性為擋箭牌為所欲為。這起審判無疑對足球等體育領域是一個重要警示,任何活動都必須依法進行,任何人如果敢逾越法律的底線,必受到法律的嚴懲。
針對此案的開審,中國足協發布聲明稱:發生在足球領域的腐敗行為,嚴重損害了中國足球形象,損害了足球事業的健康發展;中國足協將從細微和源頭上預防腐敗問題的發生,筑牢防腐防線,同時深化中國足球改革,健全和完善管理體制和機制。
據了解,案發后張建強已退回贓款260萬元,不足部分家人已補交給有關部門。公訴人交代了張建強一些可以減刑的環節,“公訴人沿襲從法律上進行的辯論意見,指出了他上繳260多萬贓款,大部分都主動交代,認罪態度良好,以后在量刑上會考慮”。
(綜合本報記者何勇、白龍及新華社報道)
(本文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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