圍繞電影《芬妮的微笑》而發生的訴訟案,引起了演藝圈內外的關注。被告方王志文的律師童明友昨天接受記者的采訪,對原告選擇北京市海淀法院起訴感到疑惑不解。
此案是一件全國罕見的影片拍攝后投資方指控主要演員的案子。今年2月,《芬妮的微笑》上映,男主角王志文在首映式上表示了對影片質量的遺憾,招致投資方和制片方的不滿。6月13日,影片出品人、遼寧金通集團總裁季福堂以王志文未遵守片約并發表指責、詆毀該片的言論為由,向北京市海淀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判令被告王志文賠償原告違約金25萬元人民幣并公開賠禮道歉。
童律師介紹說,已經簽收有關訴訟文件,案件現在開始進入訴訟的流程。原告在海淀法院是以演出合同糾紛的案由立案。需要時我們可以披露與案件有關的事實,但在媒體面前具體評述對方的證據好像不合適。可以披露的是,在這類的演出合同糾紛案中,法律規定原告可以合法選擇的只有合同履行地法院和被告所在地法院,但都應該與北京海淀法院無關。現在原告作為遼寧的公司跑到北京,選擇一個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的法院審理王志文案件,這是不正常的,我們感到難以理解。通常,法院在立案時都有一套比較嚴格的審查程序,是否屬于受理法院管轄是主要的審查內容之一。但如果原告是為了達到某種不正當的目的,也可以通過欺騙法院的方法立案。
那么,這種從遼寧到北京選擇法院起訴會出于什么原因呢?童律師回答,我們現在還不知道。但聯系到制片人王浙濱從最先發難指責王志文“缺乏職業道德”、多次與原告并肩聲討的角色,突然轉變為將“實事求是”客觀作證角色的反常表現,我們相信原告對法院選擇必然有另外原因和目的。他說,原告曾在北京青年報表態,稱王浙濱是被其聘用打工的。大家都可以理解,打工者為雇主效力是義不容辭的。此前的渲染和現在的訴訟,已經將公眾對這部影片內在品質的關注引導到演員評價影片是否有職業道德的關注。這種注意力的引導必然使制片人對影片成敗應承擔的責任被人忽視。他認為,如此反常選擇法院,與制片人王浙濱及原告試圖通過策劃這場訴訟達到終結王志文藝術人生的根本目的有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