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全國各大報紙都報道了“劉曉慶涉嫌偷稅犯罪被逮捕”一事。但細心的人會發現,這一報道均被放在了并不顯著的位置。這僅是版面處理上的一種巧合嗎?不是。那么這種無“巧”之合,是不是恰恰契合了這樣兩層涵義:一,這不是在搞新聞炒作,在依法納稅深入人心的今天,偷稅漏稅行為理應受到法律的制裁;二,這不是在搞“轟動效應”,名人也無特權,在法律面前誰也別想擺名人的架子。
以前,誰能想像,劉曉慶這樣的名人只因偷稅這點“小事”就被逮捕?那時,在多數人眼里,殺人越貨、偷盜搶劫是十惡不赦的犯罪,而偷點兒稅卻不是什么大不了的事,尤其是像劉曉慶這樣的名人。而現在,人們卻能對這樣的消息泰然處之,說明近幾年人們在飽嘗了偷稅行為猖獗帶來的惡果之后,在整頓市場經濟秩序、強化稅收征管、嚴厲打擊偷稅行為的斗爭中,漸漸認識到了偷稅行為的危害,納稅意識大大提高,普遍形成了納稅光榮偷稅可恥的良好社會氛圍。任何形式的偷稅行為都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輕則接受行政處罰,重則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也已成為全社會的共識。
現在,名人、富人與納稅之間似乎成了敏感的話題。每年的稅收大檢查都能夠清查出數以億計的偷漏稅款,而統計則表明,北京地區九成以上的個人所得稅來自工資薪金收入的人群,高收入人群的個人所得稅納稅狀況則很不盡如人意。這也就是說,在偷漏稅問題上,不僅僅有一個劉曉慶,還有更多的劉曉慶。并且可以肯定地說,劉曉慶雖是第一個涉嫌偷稅犯罪被依法逮捕的名人、富人,但其絕不是第一個偷稅的名人、富人。我國刑法第201條規定:納稅人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絕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手段,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的30%以上并且偷稅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將被處以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偷稅數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可見,刑法規定的10萬元“底線”并不高。但新刑法頒布好幾年了,為什么今日才有劉曉慶的“涉嫌”?我們的法律到底“軟”在哪里?這恐怕是我們面對著巨大的稅收黑洞所要思考的問題。
是的,我們稅收制度的確需要更為科學的設計,我們的執法的確需要更為嚴格與公正。但是,我們制度上的缺欠與執法上的漏洞,并不能影響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這一法治原則的貫徹。劉曉慶是名人也是富人,但是只要她觸犯了法律,就要追究其法律責任。其他人亦如此。劉曉慶一案僅僅是一個開始,它顯示了國家懲治偷稅行為的決心,我們要查清一起處理一起,并且隨著法律的逐步健全和執法力度的加大,將以前積累的問題逐步得到解決。對于每一個納稅義務人來說,不管是名人、富人,還是普通百姓,如果違犯了納稅義務、偷漏稅款,都不要在稅法和刑法面前心存僥幸,而應趁早自動補繳稅款,采取積極措施彌補給國家造成的損失,以求得法律的從寬處分;對于執法機關來說,希望劉曉慶案并不僅僅是一個“新聞效應”,也不僅僅是一次“殺一儆百”的特例,而是從嚴執法、強化稅收征管、懲治涉稅違法犯罪行為的信號。執法亦患“不均”,“不均”即是不公。只有將偷稅行為與劉曉慶類似、甚至比劉曉慶更有過之的所有涉稅犯罪嫌疑人都繩之以法,偷稅違法犯罪猖獗的勢頭才能得到有效遏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