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報訊 (見習記者劉成) 昨日,記者就讀者關心的劉曉慶偷稅案中的有關問題,請教了我市幾家法律、稅務方面的有關人士,按照他們對此案的推斷,如果罪名成立,劉曉慶將可能被判七年有期徒刑。
是誰在偷稅
對于劉曉慶在此次偷稅案中的作用,目前主要有兩種說法:
一、劉是整個偷稅事件的直接策劃者和執(zhí)行者,其公司數(shù)年來的偷稅行為都是在劉的授意之下進行的。劉曉慶作為犯罪主體,其個人行為已涉嫌偷稅犯罪。
二、劉曉慶自己說,北京曉慶文化藝術有限責任公司、北京劉曉慶實業(yè)發(fā)展公司和北京曉慶經典廣告公司的偷稅行為都是該公司總經理靖軍等人所為,是公司的行為,而不是劉曉慶個人的行為。自己只是作為公司法人受到連帶責任,是被牽連進去的。
如果事實真如劉曉慶所言的話,則在這場官司中,劉只是作為一個“法人偷稅”的代表被推上被告席,所受刑罰將輕得多。
三年還是七年
無論最后的審判結果如何,劉曉慶估計是在劫難逃了。據(jù)一位刑法專家介紹,雖然逮捕并不能代表案件嫌疑人就一定刑事犯罪,但它作為一種強制性的措施,卻是有條件的。
根據(jù)《刑事訴訟法》第60條第1款規(guī)定,對有證據(jù)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審、監(jiān)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fā)生社會危害性而有必要逮捕的,應立即依法逮捕。也就是說,檢察機關證據(jù)確鑿,只等三堂會審給劉曉慶定罪了,現(xiàn)在劉曉慶面臨的似乎只是時間長短的問題:三年還是七年?而時間的長短,取決于此次對劉犯罪的定性。
是個人犯罪,還是法人犯罪
按照《刑法》第201條規(guī)定,納稅人(這里指的是自然人)采取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在賬本上多列支出或不列少支收入,經過稅務機關通告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造假的納稅申報手段,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偷稅數(shù)額在10萬元以上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偷稅數(shù)額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
企事業(yè)單位犯上述罪行的,按照上述規(guī)定判處罰金,并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劉的涉案偷稅金額遠遠超過《刑法》中所提及的10萬元,所以法庭在量刑時很可能按照最高刑加以判決,刑期的長短將取決于司法機關對此案的最后定性。也就是說,如果法庭認定本次劉曉慶偷稅案屬法人犯罪,劉曉慶只是作為法人代表承擔責任的話,最多也就坐三年牢;如果認定此次偷稅案屬于劉曉慶個人犯罪的話,她便只好老老實實地在大牢里蹲上幾年了。
總之,偷稅可不是什么好玩兒的事情。



